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2-10-12
在朋友圈发布嘲讽他人的言论,是否构成侵权?近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名誉权纠纷案。
原告廖某与被告代某曾同属某通讯公司的代理经销商,双方因生意竞争关系素有积怨。2022年7月13日,原告廖某及妻子邓某与被告代某因琐事在代某工作的某通讯营业厅内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邓某一怒之下用锤砸碎了营业厅的一扇玻璃门。后经人劝解,廖某清扫玻璃渣。在廖某清扫过程中,代某用手机录制了一段时长为3分零9秒的视频。
当日,代某用其本人注册的微信账号通过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廖某清扫玻璃渣的视频,并附文字“把得你歪,是要付出代价的”,曾有3人点赞,13人转发。此外,代某还在该条朋友圈留言区发表侮辱廖某的留言。该条朋友圈全部消息以及代某微信视频号中的上述视频于2022年8月3日前删除。
廖某认为,代某发布的朋友圈内容侵害了其名誉权,对其社会评价造成不良影响,遂诉至纳溪区法院,请求判令代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代某为了降低廖某的整体社会评价,借用本地俗话嘲讽原告窝囊、没有能耐,让原告蒙受耻辱。代某发布的朋友圈内容:“把得你歪……”以及其在留言区的留言内容“……我就是专门收拾假正经人的”中的“歪”和“假正经”字样是对原告人品的主观定性,容易引起公众产生对原告的负面猜测,误导大众认为廖某是一个霸道、不讲道理以及虚伪的人,一定程度上贬损了其人格,确实会对其社会评价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代某的行为侵犯了廖某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代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使用微信账号发布朋友圈消息向廖某赔礼道歉,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官提醒:
朋友圈、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朋友圈和微信群等网络空间同样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产生矛盾纠纷后,双方应保持冷静和克制,通过正确的途径,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矛盾。如果"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用同样的方式去报复对方,除了宣泄自己的情绪外,无法真正地处理问题,甚至会为此付出代价,得不偿失。(周莉)
编辑:李永鑫
关注川南在线网微信公众号
长按或扫描二维码 ,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