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4-09-19
近日,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高空抛物案,被告人巫某因朝阳台外扔了一个未熄灭的烟头引发火灾,并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刑罚。此外,巫某还承担了5万余元的经济赔偿。
案情回顾
4月12日下午4时许,家住电梯高层的巫某在自家阳台处抽烟,抽烟后顺手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出了阳台外。让他没有想到的是,烟头落到14楼业主徐某家晾晒的棉絮上面,引发了火灾,造成徐某受伤,家中部分财物受损,同时还造成12楼、15楼邻居家的部分财物受损。事发后,巫某赔偿三户邻居经济损失共计5万余元。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
由于巫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贡井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巫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未熄灭烟头引发火灾,造成他人人身受到伤害,财产遭受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判处巫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特别提醒
公共安全事关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无视他人安全,随意高空抛物,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贡井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积极回应,严惩高空抛物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在此呼吁广大人民群众,严格要求自己的言行举止,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忽以恶小而为之,养成文明生活习惯,才能避免“城市上空的痛”。
(来源:自贡网-红星新闻-贡井区人民法院综合)
编辑:游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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