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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溪法院:投保被拒赔,法院判了!

万象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12-08

  2018年9月,原告四川某建设有限公司就其承包的农村公路改建工程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处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2019年8月,正在施工的道路上发生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死一伤。之后,交警部门以原告在该路段施工时未设置完善规范的防护设施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为由,认定原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法院判决原告赔偿死者家属14.8万元。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拒,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的约定,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并非由被告承保的工程直接导致,原告也没有实施直接侵权的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因此,涉案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要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双方理解存在分歧的保险条款系格式条款,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对该条款的含义向原告作出了合理提示或明确说明;其次,被告对争议条款的理解显然不符合通常的理解,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被告方的解释;第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投保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财产损失得到救济,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的险种为“建筑工程一切险”,从字面上理解就应是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而现在被告对其责任范围理解与险种的名称明显不符,也很难使人相信这是投保人的真实意思,对于格式条款,保险人具有更高的提示说明义务,让投保人真正理解条款内容并确信这是自己的真实意思,同时,条款的内容也必须更加明确具体,不能让人产生任何歧义,否则,保险人不能用自己的单方意思来约束被保险人。综上,法院认为,涉案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被告应承担保险责任,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服判息诉,并且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周莉)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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