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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村级“微腐败”带来大祸害

杂谈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4-11-28

□ 郑勇钢

在我国的基层治理中,村级组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连接政府与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然而,近年来,村级“微腐败”现象却时有发生,且呈现出不断蔓延的趋势。此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今年前三季度立案数据显示,2024年1至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64.2万件,其中立案现任或原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7.7万人。这一数字令人震惊,也引发了人们对村级“微腐败”问题的高度关注。

从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新村镇于洼村党总支原书记张文宾挪用合作社集体资金共计366.2万元归个人使用;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石角镇里水村党总支原书记伙同他人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等方式,从中套取数额巨大的补充耕地项目整改工作资金。一些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截取、挪用、套取资金,在为民办事中索要好处,在工程建设中收受回扣,在征地拆迁中隐瞒实情等。这些“八仙过海”式的“拔毛”手法,让村民们深恶痛绝。

村级“微腐败”是腐败的一种亚形态,是由小微权力蜕变为公权私用的寻租行为而来,具有长期性、潜伏性的特点,存在场景集中,涉及面广,民生领域是高危易发领域,危害不容小觑。一方面,直接侵害村民的切身利益。村级“微腐败”是人民群众身边的腐败,低保申请、危房改造、产业补贴等,都是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救命钱”“保命钱”。村干部的腐败行为,可能导致真正需要帮助的村民无法及时获得应有的救助和支持。另一方面,破坏基层政治生态,影响政府公信力。村级“微腐败”现象的频繁发生,会对其他干部产生不良的示范效应,导致基层政治生态的恶化,让村民对政府的信任度降低,甚至产生抵触情绪。同时,“微腐败”也会破坏基层的民主制度,影响村民对村务的参与和监督。长此以往,政府的政策在基层的实施将会受到阻碍,影响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是老百姓期盼的民生实事,也是关系党的执政根基的大事。习近平总书记曾明确指出,惩治“蝇贪蚁腐”,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村民自治框架下的村干部腐败,不同于其他行政层级的腐败现象,是基层治理和反腐的“硬骨头”,需要综合治理、系统出招。

要加强思想教育。要从源头上遏制村级“微腐败”,强化对党章党纪、法律法规的学习,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提高村干部的政治觉悟和法律意识,增强村干部对法律的敬畏之心,让他们认识到权力是用来为群众谋福祉的,而不是用来满足自己私欲的工具。

要强化监督管理。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监管,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审核,定期不定期开展审计,确保村级资金的安全使用。同时,要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的监督作用,拓宽监督渠道,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要加大惩治力度。加大查处力度和通报曝光力度,形成强大的威慑力,让村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同时,对于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维护法律的尊严。

要完善制度建设。制度是治理村级“微腐败”的根本保障。要结合农村实际,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村干部的权力运行,明确权力边界。要加强对村级权力的制约,通过全面梳理权力运行机制、廉政风险点,建立权力规范运行监督管理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作者单位:泸州市合江县委组织部)

编辑:肖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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