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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泸州市首例垃圾渗滤液违规处置案件

杂谈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4-10-25

  2024年9月,泸州市龙马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全市首例垃圾渗滤液违规处理案件进行处置,以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四川利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作处罚款6125元的处罚决定。

  一、基本案情

  2024年9月3日,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四川利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处置的情况,立即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四川利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向其送达立案调查通知书和调查通知书。

  在该案的调查期间,通过询问调查、现场勘验发现,当事人四川利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将垃圾渗液运输到江阳区况场街道某小区和宜宾李庄某小区通过处理化粪池粪液的处理车处理。经责令改正后和行政处罚后,当事人深刻反思,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输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处置。

  二、案件分析

  (一)处罚理由

  本案当事人四川利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处置的情况,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二)执法依据

  经调查,本案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四川利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作处罚款6125元的处罚决定。

  三、案件启示

  生活垃圾渗液是生活垃圾中转过程中产生的高浓度污水,其COD、总氮、氨氮、总磷等指标远超《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如果不严格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擅自处置生活垃圾渗液,会对生态环境带来非常大的危害。案例中的当事人因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处置被行政处罚,警示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等企业要增强环保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随意处置生活垃圾,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共同守护绿水青山。(龙马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于万芳)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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