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04-24
微信、支付宝、微博,已成为现代人的主要社交阵地。
而随着短视频大热,“无图无真相”已被视频所迭代更新。那么,当遇到纠纷需要打官司的时候,这类电子证据能否成为“呈堂证供”?
5月1日起,更多电子数据将可正式成为打官司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电子数据的范围。
新规
重要的微信聊天记录别删,这个规定5月1日起实施。
“朋友,最近手头紧,能不能借1万块,我想买个新手机?”
“好,微信转给你!”
信息化的发展,让人们的一言一行越来越被记录,越来越“雁过留痕”。一旦发生纠纷,电子数据让事实变得有据可查。
哪些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这就意味着,自5月1日起,上述电子数据均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案例
电子数据到底有多管用?借钱不还、房屋买卖纠纷等都可以使用。
案例1:公司经营不善微信通知解雇你?刚好拿来作证据
陈女士去年4月到一家公司上班,签了一年合约,同年9月26日,公司通过微信通知员工,资金链出现断裂,无法继续经营,宣布停止运营,工资延期发放。
陈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发放拖欠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当时,陈女士提交的证据中,除了常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工合同等,还包括一份微信记录。
最终,法院认为这些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今年4月初,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陈女士工资3000元、经济补偿金3456.04元。
案例2:借款不还?记得保存转账记录、催还款记录
冯先生向张先生借了3万元。2019年10月11日、12日,张先生分两笔,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冯先生转了共计3万元。
过了两个月,见冯先生没有及时还款,张先生请他补了一张借条,证明从张先生处借到现金转账人民币叁万元整,并约定日利率以及本息归还的时间。
到了约定时间,冯先生依然没有还钱,今年3月初,张先生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除了借条,微信记录也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包括转账记录以及催款对话记录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未偿还事实清楚,有《借条》及微信转账记录为证,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一审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案例3:二手房交易“黄”了,谁之过?
市民陈女士有一套住房想要出手,通过中介找到了买主薛女士。不过,薛女士是通过人才引进刚从外地来到本地,户口正在办理过程中,双方遂约定了相关二手房买卖的事宜。
到了双方约定的网签时间,薛女士的户口还没有办好。陈女士认为,买方已经构成违约,合同不再履行,并需要支付违约金。
双方就此打起了官司,微信群的聊天记录也作为证据予以提交。
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网签手续办理条件成就时,原告仍不具备当地现行住房限购政策规定的购房条件,客观上导致双方无法及时办理网签手续,虽然最后也预约了网签,但办理时间已经超出合同约定将近两个月,在此期间原告也未与被告就网签时间进行协商变更,因此被告行使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购房合同解除,薛女士支付违约金3万。双方均上诉,今年2月28日,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专家提醒
一旦有金钱往来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转账记录、重要对话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
第一,明确对方身份;
第二,明确用途,备注注明转账用途;
第三,保留记录。
此外,还可以辅助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明确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
(来源: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央视网)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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