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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法麒麟·以案说法 | 龙马潭区法院法院集中宣判一批危害公共安全类刑事案件

万象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3-09-24

近日,龙马潭区法院集中宣判一批危害公共安全类刑事案件,其中,妨害安全驾驶罪1件、危险驾驶罪9件,10人被判处相应刑罚,其中4人被判处实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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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陈某妨害安全驾驶案

今年4月某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乘坐从泸县福集驶往泸州市区的中型营运客车,其上车后,因大声接听电话,被客车司机提醒,二人发生争吵。随后,陈某从后方座位挥拳击打司机右面部。案发公路单日过车7500台次,车上共搭载5人。区法院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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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潘某危险驾驶案 

今年6月某日凌晨,被告人潘某在从古蔺某镇运送完货物返回龙马潭区后,因未拿到前两月的工资,加之运货路途危险开车疲劳、心情烦躁,便饮酒后准备在车内睡觉。但因为无法入睡,潘某遂驾驶其私家车从高速公路返回合江县。途中,被告人潘某在应急车道内违法停车且在车内睡觉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同时,潘某也被行政机关处以吊销A2E驾驶证的处罚,将无法再从事物流货运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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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杨某危险驾驶案 

今年3月,被告人杨某饮酒后驾驶其普通二轮摩托车撞到路边停放的某小型轿车后,继续行驶100米又撞到路边石墩后摔倒,造成两车受损、被告人杨某自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被告人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1.4mg/100ml。被告人杨某赔偿车主车损费后获其谅解。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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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务中,被告人常以未实际发生损害,作为以上二罪的辩护理由。法官在此提醒,以上二罪均为危险犯,并不以发生实际损害作为入罪构成要件,只要是行为人主观上属于故意,并造成一定社会危险,符合法定类型即构成犯罪;若发生实害将从重处罚,或被判处其他罪名。请大家切勿抱有任何侥幸心理。

(来源: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编辑:肖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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