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4-09-30
为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拒执案件当庭宣判。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陈某诉被告王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马潭区法院于2018年4月15日作出判决:王某某向张某某、陈某偿还借款本息30万元及利息;王某向张某某、陈某偿还借款本息28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王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
龙马潭区法院经调查发现,2018年7月17日至2023年7月11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王某某财付通账户有大额资金频繁交易,且其可支配金额分别为40余万元和26万余元,王某、王某某既未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导致人民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另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后,王某、王某某履行了少部分还款义务后未再还款。
法院判决
王某、王某某作为被执行人,其控制使用的财付通账户有大额收入、支出,并未用于履行生效判决,属于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应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王某、王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从宽处理。
法院作出判决: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法官说法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将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若被执行人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打击拒执犯罪是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措施,为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和公信力,兑现胜诉当事人利益,促进社会诚信提供了有力保障。(唐毅)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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