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4-09-04
近日,古蔺县法院对一当庭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开出1500元的“诚信罚单”。
原告周某与被告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某在庭审过程中以“记不清”“忘记了”“时间太久”等为由,对欠款总数额几次改口。周某先说潘某向其借了2万元,后又改为4万元,在法庭的追问下,又说欠款数额为5万元。
在法庭告知周某要如实陈述,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周某在后续的法庭调查中依旧罔顾事实,对借款时间和数额作出前后不一致的矛盾陈述。同时,法庭责令周某说明每一笔转账的事由时,周某编造转款事由,刻意隐瞒事实。
鉴于此,法庭休庭两次,对数额进行核对,并当场打电话向未到庭的被告核实借款金额、还款金额、利息约定等事项。最终,原告周某承认了法庭所调查的事实。
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虚假陈述,妨碍了案件的审理。庭审结束后,法院依法对周某作出了罚款决定。周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自愿接受处罚,并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人立身处世的根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任何作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妨碍案件审理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来源:古蔺县法院 图文:王叶玲 易欢欢)
编辑:游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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