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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溪警方巡逻盘查揪出一起非法狩猎案!

万象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6-09-11

  很多人都觉得,抓几只鸟、逮几只兔子没什么大不了,只有捕猎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才算犯罪。

  No!No!No!因为有一种罪叫“非法狩猎罪”。

  近日,纳溪区东升派出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村民贺某在东升街道柑湾村附近使用诱鸟器捕捉鸟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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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后,民警在贺某家中查获复合弹弓、铁弹珠、热成像仪等工具,还在冰箱内发现已脱毛冷冻的鸟类8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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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贺某利用诱鸟器播放器和复合弹弓等工具捕猎鸟类,捕获到的鸟类供自己食用。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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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链接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普法提示】

  本条中“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主要就包括“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许多您身边常见的动物,例如:

  麻雀、青蛙、刺猬、野兔、斑鸠、喜鹊、乌鸦、啄木鸟、黄鼬(黄鼠狼)以及常见的蛇类等,均名列其中。

  切记: 非法捕猎、买卖、食用这些动物,达到法定数量或情节,同样构成犯罪!

  任何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广大群众应自觉抵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共同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如发现相关犯罪线索,请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纳溪发布)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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