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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非法捕捞者被判放生鱼苗“补河”……

万象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1-06-06

想吃野外新鲜的鱼怎么办?

有人选择到河边垂钓

而有人则选择拿上电鱼设备

到河里、江里“扫荡”!

通一下电

附近的大鱼、小鱼全部可以收入囊中

非法捕捞水产品

本身就是违法的行为

你可能会以为

几条鱼而已,真有那么严重?

为迎接第50个世界环境日,6月3日,县人民法院以“传承红色基因,守护绿水青山”为主题,在赤水河古蔺县椒园河段进行鱼苗补偿性增殖放流,以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古蔺非法捕捞者被判放生鱼苗“补河”……(图1)

在放流活动现场,有三名特殊的参与者,他们是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而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彭某某、罗某某。三人行为不仅触犯刑法,还破坏了赤水河生态环境。经审理,判决罗某某、彭某某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判决李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在赤水河进行补偿性增殖流放,规格为体长大于2.5厘米的宽唇华缨鱼2700尾。

古蔺非法捕捞者被判放生鱼苗“补河”……(图2)

古蔺非法捕捞者被判放生鱼苗“补河”……(图3)

判决生效后,彭某某等3人怠于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增殖流放义务。为修复被破坏的赤水河生态坏境,县法院遂采取强制执行。为让社会大众广泛参与到赤水河保护的行动中,达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在农业农村局专业人员指导下,县法院、县检察院工作人员监督下,被执行人将2700尾宽唇华缨鱼鱼苗放生至赤水河以恢复生态。

古蔺非法捕捞者被判放生鱼苗“补河”……(图4)

古蔺非法捕捞者被判放生鱼苗“补河”……(图5)

古蔺非法捕捞者被判放生鱼苗“补河”……(图6)

增殖流放结束后,县法院工作人员向在场群众发放环境保护宣传单,认真宣传保护赤水河的重要性。

古蔺非法捕捞者被判放生鱼苗“补河”……(图7)

古蔺非法捕捞者被判放生鱼苗“补河”……(图8)

为更好服务生态环境保护,活动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干部、群众代表召开了座谈会,会上围绕赤水河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保宣传方式方法等进行了沟通交流。

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在水库电鱼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具体情节和后果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水库使用电力方法捕鱼,违反渔业安全生产制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来源:多彩古蔺)

编辑:邱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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