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12-30
12月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此,刑法中对“袭警罪”有了单独规定!
就在修正案表决通过的第二天(12月27日)下午,泸县石桥镇就发生了一起暴力妨害公务的案件,这是对公安机关执法权威的挑衅,法律绝不允许!
12月27日下午,泸县公安局石桥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交通违法整治时,一辆无牌车辆经过,民警随即示意靠边停车。
经过与驾驶员赵某成(男,69岁)的交流,民警发现驾驶员无驾驶证,而且满嘴酒气,有酒驾嫌疑。民警随即让其下车配合酒精测试,并依法处罚。
但是,在处罚过程中,赵某成和车内人员赵某华(男,67岁)不配合民警执法,开始用污言秽语辱骂并推搡民警。民警随即告知其行为已经违法,需要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赵某华在车内辱骂民警
在强制传唤的过程中,赵某华妻子刘某江(女,66岁)用手勒住一名辅警的脖子不放,造成了该辅警身体的严重不适。
民警被勒住脖子
赵某华等3人的暴力行为造成1名民警和2名辅警不同程度受伤,3人随后被增援警力带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被咬伤的手指
目前,赵某华等3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赵某华被民警控制
民警提示:公安机关执法权威不容侵犯,任何影响和阻碍民警执法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惩处!
(来源:平安泸县)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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