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10-29
辛辛苦苦干完了工程,工资却遭拖欠,民工屡屡讨要报酬,包工头却根本不露面,以此逃避支付民工报酬。
日前,经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包工头”陈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情:
拖欠22名民工工资7万余元,包工头拒不露面
1985年出生的被告人陈某,东兴区人。2020年7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10月15日,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陈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8年9月,陈某承包的内江市城南新区乐贤三社棚户区改造项目室内装修工程竣工,至2020年4月共计拖欠22名农民工76900元工资。之后,陈某采取不接电话、换手机号、不露面等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且在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催收协调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支付的情况下,仍不支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判决:
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最内江)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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