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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涉水事”要注意,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杂谈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6-10-28

□ 宋娜

  水是基础性自然资源,与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涉水活动并非无规可循,我国《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对取用水、水利设施保护、河道管理、防汛避险等均有明确规定。为帮助广大群众更好了解相关要求、避免因不了解而违法,现将日常生产生活中常见的涉水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取水须依法办理许可。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水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化养殖、农业灌溉等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规定的少量取水情形外,均应依法向水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并按批准的数量、用途取水。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超量取水,或擅自改变取水用途、转卖水权的,均属违法行为。

  二、不得损毁水工程设施。水库大坝、河堤、水闸、灌溉渠道等水利设施是保障防汛和用水安全的重要基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不得在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挖土、打洞、堆物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水文观测桩、水位标尺等监测设施受法律保护,擅自移动、损毁水文监测等水利设施设备,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河湖岸线不得随意侵占。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堆放妨碍行洪的物料,或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活动。围垦河道、湖泊同样被法律禁止。无证采砂、违规挖砂是重点整治的违法行为,从事相关行业应依法取得许可、规范作业。

  四、禁止破坏水土保持。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开展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应按规定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防止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五、汛期须服从防汛安排。汛期雨情水情复杂,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不得阻碍、妨碍防汛抗洪工作。居住在河道沿线、低洼易涝区等危险区域的群众,应主动关注预警信息,服从当地防汛指挥和转移避险安排,提前做好防范,切不可因麻痹大意、心存侥幸而延误避险时机。

  六、水事纠纷应依法处理。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因用水、引水、排涝等发生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得擅自堵截水源、抢占水权、单方改变水流现状,以免矛盾升级、引发违法后果。

  法律提示:

  节约用水,人人有责。涉水行为是否合规,拿不准时可向当地水务部门或村(社区)咨询,把手续办在前面、把规矩守在前面。依法用水、规范护水,既是应尽义务,也是保障自身生产生活安全的重要方式。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据《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承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罚款等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护水资源、维护水事秩序,人人有责,请广大群众知法守法,共同守护宝贵的江河湖库。(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水务局)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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