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08-06
当生活中遇到大额消费时囊中羞涩,当做生意时资金周转不开……很多人会通过借贷的方式来度过缺钱的难关。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网络借贷成了很多人的优先选择,但是,在互联网金融为我们提供便利的同时,它也成了不法分子进行诈骗的工具。
近期,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案件,被告人李某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平利用dc8899891、dc889989、dc8899893、wxid-x30ttgickpv21、liqing889989等微信号码添加附近的人,在微信群和朋友圈虚构自己可以办理贷款、提取公积金的事实。在取得受害人信任后,李某平多次以贷款手续费、处理征信问题费用、服务费等理由,通过微信收款,分别骗取了受害人李某秋10737元、刘某欢1000元、张某500元、王某川1988元、刘某9696元、李某力8920元,共计32841元。2019年10月23日,公安机关在泸州市龙马潭区伍复街27号楼1单元406号的出租屋内将李某平抓获。
2020年2月1日,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平犯诈骗罪,向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江阳区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李某平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温馨提示:
近年来,我国网络诈骗案件频发,呈不断上升趋势,江阳法院提示广大群众,不要轻易相信非官方途径发布的贷款信息,凡以手续费、征信费、服务费等各种名目事先收取费用的贷款都是诈骗,不要向陌生账户转账汇款,避免上当受骗。
选择正规贷款渠道和平台,不轻信网络、短信等渠道发布的各式贷款广告和信息,不要下载安装未经核实的贷款APP,不要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以及银行卡密码、短信验证码等支付信息,也不要在不明网站中输入。
(来源:江阳法院)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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