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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3男组团嫖娼 接受调查时老婆来电

万象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08-08

职场中,接触时间最长,接触程度最深的就是同事。今天小云就和大家讲讲一公司内三名同事之间的那些事儿。

曾某(男,27岁,泸县人)、彭某(男、26岁,龙马潭区人)和周某(男,31岁,泸县人)是同事,三人常常约着吃喝玩乐,但是,7月16日这天不一样,三人酒足饭饱之际,摆龙门阵说起“大保健”。#没错,就是传说中的“大保健”(卖淫嫖娼)

随后,三人便兴冲冲的到一休闲中心充了3000元钱,各自点了798元的“保健”套餐。

房号· 323

“客户”:曾某

“技师”:蔡某

泸州:3男组团嫖娼 接受调查时老婆来电(图1)

房号 · 321

“客户”:彭某

“技师”:赵某

泸州:3男组团嫖娼 接受调查时老婆来电(图2)

房号 · 319

“客户”:周某

“技师”:陈某

泸州:3男组团嫖娼 接受调查时老婆来电(图3)

7月16日16时许,东升派出所开展行业场所突击清查,检查到该洗浴中心时,当场将323/321/319三间包房内进行淫秽活动的六人抓获。随即,民警依法将涉嫌卖淫嫖娼的6人传唤至东升所接受调查。

泸州:3男组团嫖娼 接受调查时老婆来电(图4)

泸州:3男组团嫖娼 接受调查时老婆来电(图5)

泸州:3男组团嫖娼 接受调查时老婆来电(图6)

泸州:3男组团嫖娼 接受调查时老婆来电(图7)

经询问,曾某、彭某、周某等六人对其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纳溪区公安分局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曾某、彭某、周某等6人给予行政处罚。

普法· 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询问时,嫌疑人的来电显示让蜀黍印象深刻,询问了几小时,手机就响了几小时,来电显示为“老婆”。

这起卖淫嫖娼案就结束了吗?

没有

在这起案件中,还有一个关键人物,该洗浴中心的老板。该洗浴中心老板因涉嫌容留卖淫,纳溪警方已依法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来源:平安纳溪)

编辑:邱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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