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07-28
不是案件当事人,可能也会面对法律的严惩。
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卢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卢某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前已经死亡,其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利。龙马潭法院对卢某生前名下的一套住房进行拍卖。
在拍卖前,法院多次通知该房屋的承租人林某及林某某(二人系姐妹关系)搬离房屋,其拒不搬迁,拿出一份在法院查封该处房屋以后的租赁合同对抗法院的执行。法院对其进行法律效力的解释并告知其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但在异议期间,承租人既不提出执行异议,也拒不搬离该处房屋。
该房屋经过两次拍卖及变卖流拍,法院依法将其作价抵偿给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在对承租人(林某某搬离,实际承租人陈某及其配偶林某)进行多次送达告知的情况下,其仍然拒不履行搬迁义务。执行法官对其送达了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风险告知书,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1条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有关材料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的规定,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执行法官提醒:当你作为案外人的时候,也要走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对抗法院的生效裁判不是理智之举。(王爱国)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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