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5-03-10
熊先生购买汽车,车辆版本 “高配变低配”?于是投诉到相关部门。
商家是否构成消费欺诈?又是如何解决呢 ?
在2025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为大家带来2024年内江市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之一,一起来通过该案例学习相关知识。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消费者熊先生向内江经开区消委分会投诉称:其2023年10月以9.97万元购买某品牌远航版(高配)汽车,合同及贷款文件均标注“远航版”,但春节期间发现实车为低配海湾版(无天窗),认为商家欺诈,要求“退一赔三”。
处理过程及结果
资料图
接到投诉后,内江经开区消委分会立即进行了调查核实:合同与实车不符,销售合同、贷款协议均载明“远航版”,但车辆铭牌及配置显示为“海湾版”。明确了争议焦点:是否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主张商家故意以低配冒充高配,商家辩称以“是否带天窗”区分版本,但现场看车、提车均为同一车辆。消费者主张:商家利用高配指导价(15.88万元)制造降价假象,诱导签订合同,构成欺诈;商家则认为:实际交付车辆与看车时一致,价格符合低配市场价(8.14万元),无主观欺诈故意。由于双方诉求差距过大,且消委分会认定商家没有故意欺诈且车辆无质量问题,建议继续使用,并引导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2024年6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认定商家不存在隐瞒实情,不存在以低版本冒充高版本、虚假销售的故意,但商家存在未尽到认真审查义务,未按照官方公布的车辆信息进行入库登记,未对销售人员进行相应培训,致使在销售过程中未能向客户准确、明确地展示、介绍车辆名称、价格信息,具有过错。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的汽车销售居间协议,商家退回消费者购车车款及相关费用99700元。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在消费纠纷调解中,作为调解人员,应当从以下三方面参考是否构成消费欺诈而做出调解意见:1.提供方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表现为陈述虚伪事实的故意或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故意;2.提供方实施了欺诈行为;3.被欺诈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在本案中,商家的错误源于管理疏忽,非故意虚假陈述,合同标注错误构成重大瑕疵,但交付车辆与展示车辆一致;消费者基于现场验车决策,未因版本名称产生错误认知。因此,内江经开区消委分会及法院均没有认定商家存在消费欺诈行为,法院根据商家的管理过错,作出了以上判决。
(来源:最内江-内江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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