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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县大村镇:8只(条)放归自然……

图说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1-11-04

  11月3日,泸州市古蔺县大村镇派出所民警将查获的野生动物放归大自然。

古蔺县大村镇:8只(条)放归自然……(图1)

  据了解,古蔺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在两月前收集到大村镇内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信息。大村派出所经过近二个月的缜密侦查,一举侦破了以熊某某为首的非法狩猎团伙狩猎野生动物案件,此次案件扣押的死体野生动物肢体共62斤,活体动物8只(条),包括果子狸、野猪、野鸡等,全部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古蔺县大村镇:8只(条)放归自然……(图2)

  民警将活体野生动物放归大自然,放归途中,民警们使用了特制的笼箱,并查看了野生动物的健康状况,确保动物们安全回到山林。

  大村镇派出所所长陈绍碧告诉记者,该案件抓获了熊某某等六名涉嫌非法狩猎案件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民警希望通过打击非法狩猎等违法犯罪行为,起到震慑犯罪分子,提醒广大市民拒食野生动物。(来源:古蔺观察 武诗洁  邓玉婷)

  法知识链接: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六条[非法狩猎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司法解释: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完)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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