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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台十二条硬举措,优化营商环境助推高质量发展

资讯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5-03-25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落实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厅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近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泸州市生态环境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十二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围绕环评审批、总量指标、柔性执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项目资金等方面,出台了十二条硬举措,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创新执法方式,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强化环保服务保障,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此次出台的《措施》包括六个方面十二条措施,其中涉及环评服务5条、总量指标保障1条、执法监管3条、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1条、助企纾困1条、争资争项1条。

  一、全面推行环评预审服务。提前介入、超前服务,充分运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进行科学预判,做好项目前期可行性论证,优化项目选址、选线,预防出现重大方向性问题。针对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市级及以上重点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急需开工或上争资金的项目、环境问题复杂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需提前研判环境可行性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专家开展环评预审,出具预审意见,助推项目加快落地。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对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等领域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环境影响小、环境风险可控、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和民生类的部分行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告知承诺制审批。在提交符合规定的环评报告、相关承诺文件等资料后,生态环境部门不对环评报告开展实质性评估、审查,经公示完成后直接作出审批决定,项目即可开工建设,企业按照承诺事项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

  三、试行项目环评容缺办理。针对污染物总量替代指标暂未落实、部分资料要素不齐等,但环境影响处于可接受范围、污染治理措施具备可行性、无明确规定不予审批情形的建设项目,可“容缺”开展技术评估、资料审查等工作,同步推进公示、审查审批程序,在申请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及时作出审批决定,缩短环评手续办理时间。

  四、强化环评服务保障。建立重点项目、争取国债资金等上争资金项目环评“一对一”服务机制,落实专人全程服务指导。优化环评审批办理程序,落实“最多跑一次”和“一次性告知”,持续推进“全程网办”,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重点项目即报即受理即转评估,提高审批质效。深化“放管服”改革,将部分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委托区县生态环境局承担具体审批工作,方便企业就近办理。

  五、简化环评文件编制。对已落实规划环评相关要求的规划,项目环评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有关结论。对符合生态环境相关准入要求的项目,简化政策和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等,共享共用污染源调查、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降低环评编制成本,提高环评编制效率。对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等级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110KV变电站等项目,同类型项目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

  六、强化总量指标保障。加强全市总量指标统筹,合理高效配置环境资源,优先保障重点项目总量指标,对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建设项目,免于提交总量指标来源说明。

  七、优化执法检查方式。实施综合查一次,通过“一泸检查”平台,集中统筹检查计划,减少入企频次,杜绝多头重复检查。除国、省安排专项执法行动外,市、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不再组织涉企专项执法检查,并统一执法监管标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仅对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企业开展现场指导和核查处理。充分依托智慧执法等监管平台及无人机、走航车等,加强“智慧+”“大数据+”线上监管,最大限度减少现场执法。

  八、积极推进柔性执法。规范使用自由裁量权,慎用“限产停产”“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建立执法“举证从宽”制度,发放“举证从宽告知函”,引导企业积极主动提交不予、免予、从轻、减轻处罚证明材料,并在案件办理中依法予以吸收采纳。依法对53项涉企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实施“首违不罚”、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市县两级设置信用修复专员,全过程跟踪帮扶,引导企业开展信用修复。

  九、严格落实正面清单。动态调整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按照“应纳尽纳”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对清单内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采取以非现场监管为主的监管方式,做到无事不扰。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事故应急、舆情处置等情况外,不安排市、区县常规执法检查。

  十、实施重污染天气差异化管控。严禁“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一刀切”做法,按规范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对评定为A级、B级、C级(非最低等级)或绩效引领的企业,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A级和引领性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行自主减排。落实小微涉气企业豁免政策,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仅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按需对其涉气排放工序采取相应措施。城市基础建设、重大产业项目等涉及民生、经济发展的重点建设工程,在严格落实绿色标杆工地措施的前提下,可按程序报属地区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继续作业。

  十一、常态化为企业解忧纾困。高质高效办理涉企诉求,持续开展小微企业“三个一”环保服务,探索建立“环保门诊”,发放“红黄牌”提示卡,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存在的环境问题。实施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管理,向上争取将我市更多企业纳入跨省市转移白名单。鼓励危险废物收集单位为小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建立“入企必宣传”的常态化制度,向企业发放普法宣传手册。加强惠企政策宣传,通过官网、官微等渠道及时推送惠企政策并做好政策解读。

  十二、做好环保领域争资争项。利用好国家一揽子增量政策红利,指导各区县(园区)谋划储备一批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纳入中、省预算内资金、专项资金和地方专项债、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范围,支持企业申报超低排放改造升级、清洁能源替代等污染防治类项目资金。加强项目规范化管理,加快专项资金拨付。结合生态环保贷款贴息政策,为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争取贴息资金。加强政银合作,依托省级投融资保障机制,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扩大生态环境领域有效投资。

  下一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将把《措施》纳入2025年度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制定完善配套工作方案,确保各项工作安排落地落实。

(来源:泸州生态环境)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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