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08-17
近期,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泸酒”品牌保护专项行动中,执法人员通过互联网排查发现,泸州市一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内部特供老窖”玻璃瓶与“国窖1573”外观近似。
其瓶身正面为圆形,背面为剖形,背面大面积布局白灰色五星,瓶盖主体为红色、瓶盖字体及圆环均为金色,瓶身正面字体上部为横向布局、中部为纵向布局、底部为横向布局。综合比较,其瓶体瓶盖造型、字体颜色搭配等整体视觉效果与“国窖·1573”相近似,容易造成混淆、误认。
泸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对用于生产上述“内部特供老窖”玻璃瓶的170个瓶盖、1235个贴花纸依法予以扣押。
该公司生产销售上述玻璃瓶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之规定,市局已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3.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泸州市场监管)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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