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08-03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的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有时候会莫名其妙地被陌生人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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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宣判
7月29日,泸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进行一审宣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据悉,该案被告人除侵犯一般公民个人信息外,还通过侵犯企业支付宝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系四川首例。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郭某某为谋取利益,利用微信、QQ、支付宝等平台,在向微信、QQ好友等购买个人和企业支付宝信息(内含公民个人身份证照片、支付宝账户、密码、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后,通过互联网转卖他人进行牟利。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袁某非法出售个人支付宝信息184套、企业支付宝信息55套,共包含244名公民个人信息,获取违法所得132953元;被告人郭某某非法出售个人支付宝信息95套、企业支付宝信息4套,共包含103名公民个人信息,获取违法所得56380元。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郭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综合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泸县法院还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庭审。
法官说法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有可能涉嫌犯罪,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同时,广大市民在注册、登陆各网络平台时,请先考量平台的安全性,并仔细阅读平台的《告知书》,切勿盲目点击“确认”同意平台的各类条款,防止个人信息被不法人员利用。
(来源:泸县法院)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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