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07-16
近日,泸州市叙永县胡某某3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2个月至4个月不等,并依法适用缓刑。
3人自愿共同出资购买6700余尾鱼苗,在赤水河水域进行增殖放流,以弥补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现场查获电鱼工具和渔获物25.95千克
近日,由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胡某某、范某某、熊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叙永县水潦彝族乡海崖村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
经查明,2020年5月7日23时许,叙永县水潦彝族乡农户胡某某和范某某夫妻携带橡皮艇、电瓶等捕鱼工具,到水潦彝族乡茴香坝至石厢子彝族乡赤水河河段,采取电击方式捕鱼,范某某负责张网电鱼,其丈夫胡某某负责划船舀鱼,司机熊某某负责接送。
5月8日4时许,胡某某、范某某、熊某某乘车回家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用于捕鱼的橡皮艇一艘,电瓶、自制电鱼工具一套,渔获物25.95千克。
3人出资购买6700余尾鱼苗
胡某某3人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式捕捞水产品,破坏了赤水河流域水域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通过释法说理,让胡某某3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3人自愿认罪认罚,共同出资购买6700余尾鱼苗,在赤水河水域进行增殖放流,以弥补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经审理,叙永县人民法院判决胡某某3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2个月至4个月不等的刑期,并依法适用缓刑。
(来源:泸州发布)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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