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07-14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需要用心呵护他们的成长。
然而,却有恶魔对他们伸出邪恶的“咸猪手”。在公交车上,两次对年仅9岁、10岁的孩子实施猥亵行为!让孩子纯真的心灵蒙上了厚厚的阴影
近日,泸州某法院对这起猥亵儿童案件进行审理并宣判(因涉及受害人隐私,该案采取不公开审理)。
庭审现场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在公交车上两次对儿童实施猥亵,并出示了相关的证人证言、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辩称其未实施猥亵行为。
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了案件事实。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容不得其狡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在公交车上对小A、小B实施猥亵的行为,已经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予以支持。被告人辩称其未实施猥亵行为的意见与法院查明事实不符,被告人在公众场所对2名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依法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保护未成年人,一起行动吧!
(来源:泸州中院)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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