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06-02
躲避执行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过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调解,唐某、张某某共欠黄某某钢材款50万元及利息15万元,二被告承诺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2020年1月24日前支付35万元。若未按期履行,则从2019年7月10日起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
二被告支付15万元后打“太极”,黄某某遂向龙马潭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龙马潭区法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
限驾限检
被执行人唐某、张某某出行乘坐飞机、高铁受限,再次与黄某某协商,承诺在2020年1月24日前支付15万元,但唐某、张某某仍未按期支付,龙马潭法院对唐某、张某某精准采取限制驾驶、限制车辆年检措施,并通过官方微信、微博、抖音、今日头条等新媒体发布公告,全社会共同监督唐某、张某某履行义务。
自首履行
4月3日,被执行人唐某、张某某迫于龙马潭法院强制威慑力到法院自首,当日支付案款21.2万元。4月30日,唐某支付案款13万元。经过黄某某申请,本院依法撤销对二被执行人的限制驾驶及限制车辆年检令。(吴丽)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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