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3-11-24
近年来,烈犬伤人事件不时发生。不久前,江苏和四川两名女童相继被大型犬咬伤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群众纷纷呼吁加强对大型犬只的管理。
日前,隆昌市人民法院发布一起犬只伤人案例。法官强调: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案情:老人被狼狗咬伤,起诉饲养人民事赔偿
原告刘某起诉称,2023年3月20日下午,她从被告熊某位于隆昌市金鹅街道星星社区的住房门口路过时,熊某家养的狼狗冲出大门将她的左手死死咬住不放,她极力挣扎许久都不见熊某家人出来制止,致使狼狗将她的手咬了很大一条口子。之后,刘某赶来现场的家人报了警,并将她送去医院治疗。治疗期间用去医疗费2400多元。据此,刘某请求法院判决熊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8500余元。
面对刘某诉讼请求,熊某不予认可。熊某称,自家狗是拴了绳子的,绳子的长度限制了狗只能在门内活动,是刘某未经许可私自进门才被狗咬伤。在熊某看来,刘某自身有过错,熊某只愿出于人道主义赔偿300元。
刘某表示,自己并没有进入熊某家门,只是路过门口朝院子里看了看,熊某拴狗的绳子很长,狗突然蹿出来将她咬伤。
犬只饲养人是否尽到安全管理犬只责任?法院受理该案后,由于现场并无监控录像,为还原案件真相,法官前往了案发地星星社区进行现场调查。到达现场后,法官初步发现拴狗的位置位于大门后,狗链长度大概2米,狗是无法冲出门外的,周围群众也表示狗链长度一直如此,狗是一直拴在这个位置的,但法官同时发现,大门周围并无相关警示标语提醒院内有犬,可能会伤人。
●法院:狗咬伤人,饲养人要承担哪些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结合本案,法官指出,熊某饲养的狗致刘某损害,熊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经法官实地调查发现狗系拴在熊某门内,若刘某不进入院内,狗是无法咬到刘某的,刘某未经他人允许擅自进入私人院落,对自己的受伤存在重大过失,但同时熊某作为狗的饲养人,应当在大门醒目位置贴上警示标语,对过路人予以提醒,熊某未张贴警示标语的行为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全案,熊某可以适当减轻责任,基于此事实,法官积极组织调解并释法明理,最终熊某向刘某当庭赔偿1200元调解结案。
本案中,由于刘某对自身损害结果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减轻熊某的责任,为尽快化解双方矛盾,法院组织了调解。
但若在饲养犬伤人事件中,被侵权人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受损害方可以请求以下赔偿: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信息来源:最内江 文稿:高波 范萍(通讯员))
编辑:游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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