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03-26
3月23日,泸州市古蔺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疫情期间首例涉野生动物案。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姚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姚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30日,姚某甲、姚某乙、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在禁猎期内(四川省每年禁猎期为3月-7月),携带枪支在古蔺县东新镇某山林内狩猎,其中,姚某甲使用射钉枪猎获野猪(野猪属列入“三有”名录中的野生动物)1头,后几人将野猪分食。
同年6月中旬,五名被告及胡某某(另案处理)在禁猎期内,携带枪支在古蔺县东新镇某山林内狩猎,猎获野猪1头,后几人将野猪分食。
后侦查人员在姚某甲家中查获野猪头1件、野猪腿2件、铁夹机11副;在姚某乙家中查获铁夹1个、猎网10张;在胡某某家住房外的铁匠铺内查获疑似枪身部件3支,疑似枪管2根,疑似猎枪弹25颗,猎夹6副,经鉴定,其中一支疑似枪身部件、1根疑似枪管组装检材认定为自制火药枪,具备法定枪支杀伤力,疑似猎枪弹药认定为自制猎枪弹。
庭审中,五名被告均表示追悔莫及,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综合案件事实情节,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鉴于五名被告已被羁押五至七个月不等,遂作出以上判决。(刘洋 李庆)
编辑:成欣
关注川南在线网微信公众号
长按或扫描二维码 ,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