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03-26
近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合伙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杨某某的证据突袭行为严重影响程序公正。2020年3月10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杨某某开出了罚款10000元 “罚单”,让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案件详情
2019年9月30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杨某某、马某某给付黄某某合伙投资款3,000,000元及利润559,041元。一审判决后,黄某某、杨某某不服,依法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诉讼过程中,杨某某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录音证据,该份录音记载了一审庭审前各方当事人算账的整个过程,且系查明本案基本事实的关键证据,清楚的反映出杨某某出资只有100万元,河南项目是合伙项目,向家坝工程的利润只有106万元。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案件一审期间,当事人就反复提交证据,导致一审案件开庭四次;而在案件进入二审时,当事人杨某某又提交一份录音证据,经审查该份证据系一审开庭前即产生的且系查明本案基本事实的关键证据,故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杨某某的证据突袭行为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对杨某某罚款10000元的处罚,并依法判决: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黄某某合伙投资款共计2584930.8元。
(来源:宜宾中院)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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