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5-06-29
一、简要案情
2023年3月以来,泸州市纳溪区某冷链物流有限公司通过收购猪肉边角料、猪骨、牛骨等原材料存放在冻库,加工炼制成油脂、油渣对外销售。2023年5月起,该公司工作人员缪某刚、缪某平以2.4元/千克价格收购病、死猪,共计35438.5千克,屠宰、分割后存放在冻库内用于加工炼制油脂、油渣。该公司于2023年6月10日、2023年6月21日分别对外销售油脂、油渣,销售金额317640元。
二、处罚结果
本案经纳溪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纳溪区人民检察院审理后不予起诉,于2024年11月18日移送纳溪区农业农村局进行行政处罚。纳溪区某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收购病死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动物卫生监督)相关规定,泸州市纳溪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7640元和没收冻库内剩余动物产品65975千克(已先行无害化处理)、处收购的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35438.5千克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7601558.25元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缪某建、缪某学、缪某平、缪某刚作出五年内不得从事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的行政处罚。
(来源:泸州农业)
编辑:肖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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