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09-23
为人师表,说的就是要给学生做出表率,身为驾校教练,本应教育学员文明、安全驾驶。可是,这位教练却没有做到以身作则,竟然饮酒驾驶机动车辆!
杨某是某驾校的一名教练,在2020年4月19日当天下午17时40分许,其驾驶川Q23**学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宜宾市长宁镇天星村村道(小地名:长沙地)时,与对向行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民警在现场勘察时,发现杨某有酒驾嫌疑,随后对其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杨某体内酒精含量为75mg/100ml,遂依法对其提取血液送往鉴定,鉴定其送检血液中乙醇成分浓度为71.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性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对杨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5000元、吊销其驾驶证并且五年内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教练影响的是身边的一群人和他周围很多的交通参与者,更应该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而不是明知故犯、以身试法。
(来源:长宁交警)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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