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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溪区首例水产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宣判

图说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06-05

 近日,泸州市纳溪区首例水产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在纳溪区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纳溪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胜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胜赔偿渔业损失2700元,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纳溪区首例水产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宣判(图1)

放鱼

 2019年4月的一个晚上,永宁河纳溪区渠坝镇双新村(鹅项岭)段,李某胜使用禁用的电鱼工具在永宁河自然水域电鱼,被纳溪区农业综合执行大队执法人员发现并挡获。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李某胜持有的电鱼工具一套,以及黄腊丁、鲫鱼、鲳子鱼、胡子鲢等渔获物。

纳溪区首例水产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宣判(图2)

辨认现场

纳溪区首例水产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宣判(图3)

捕到的鱼

纳溪区首例水产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宣判(图4)

电鱼工具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四川省水产学校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胜此次非法捕捞的2.5公斤水产品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进行鉴定。经鉴定,造成的渔业损失为2700元。

纳溪区首例水产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宣判(图5)

非法捕鱼者李某胜

   纳溪区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胜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胜赔偿渔业损失2700元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案件生效后,李某胜在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的见证下,购买了2700元的鱼苗放入永宁河。

 相关链接: 

   2019年2月26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2019年度长江流域和天然水域春季禁渔的通告》,明确2019年3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纳溪区境内的长江流域和天然水域,严禁电、炸、毒鱼等违法捕捞行为。

   法官点评:

 本案是纳溪区法院首例涉及水产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李某胜在永宁河自然水域且在禁渔期内用国家命令禁止的电鱼方法非法捕捞鱼类,不但直接造成野生鱼类的死亡,而且对渔业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破坏了水产资源和水域生态资源环境。刑事部分考虑到李某胜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对被告人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被告李某胜赔偿渔业损失2700元用于生态环境修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保护环境司法理念,提高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违法成本,对保护全市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促进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提供了良好的警示作用。

 (袁露倢 郑余静)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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