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3-11-15
泸州市纳溪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二〇二三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纳溪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纳溪区实际,制定《泸州市纳溪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纳溪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适用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合理布局是根据纳溪区辖区内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经调研论证,对最小化市场单元零售点进行合理规定布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需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保证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权利。
(二)科学规划原则。
以最小化市场单元为基准,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预测发展趋势,合理测算最小化市场单元内零售点的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既便于消费者购买,又保护零售户合法经营利益。
(三)服务社会原则。
以服务社会为原则,统筹考虑控烟履约、未成年人保护、便利消费者和保障零售户合法经营利益等因素,关注民生,服务就业,对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予以重点帮扶和政策倾斜,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方便群众办事。
(四)均衡发展原则。
坚持均衡发展和前瞻性,零售点数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零售点分布与卷烟市场区位相协调,保持零售户数量的相对稳定。
(五)信赖保护原则。
对本《规定》发布前已依法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调整的影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办理延续。
第三章 合理布局设置标准及要求
第六条 根据纳溪区行政区划、地理交通状况、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纳溪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采取最小化市场单元网格化管理,将纳溪区辖区划分为城区街道、镇、村等区域,区域类型分为成熟型区域、发展型区域、待规划区域,各区域按照对应的零售点设置标准及要求执行。
本《规定》中的“成熟型区域”是指繁华商业区、居民区、工业区、镇政府驻地、农村集中赶场地等人口流动性大的区域。“发展型区域”是指正在发展建设中的新的商业区、居民区、工业区等。“待规划区域”是指街道市场未形成、无商业区、购买卷烟需求量小、人流量少的社区、城中村、行政村等。(待规划区域暂不设置零售点,当待规划区转换为发展型区域时再予以设置。市场区域名单详见附件1)
各区域内按照总量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零售户数量低于规定数量后,应当按照“退一办一”和行政许可受理在先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具体数据详见附件2)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一)纳溪区辖区内城区街道、镇的零售点采取“总量+间距”的布局模式,两个条件同时符合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1、城区街道分为:
老城区(安富街道、永宁街道),总量和间距设置详见附件3。
新城区(东升街道),总量和间距设置详见附件2。
2、镇为:大渡口镇、护国镇、打古镇、上马镇、合面镇、丰乐镇、白节镇、天仙镇、新乐镇、龙车镇。总量和间距设置详见附件2。
(二)以村为单位的行政村,按照“总量”布局的模式,符合所属区域总量设置要求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村为:纳溪区所有行政村。(行政村人口数据统计见附件3,按政府公布数据,每三年公布一次)
位于成熟型区域和发展型区域内的行政村,按照公安机关出具的乡村户籍人口数设置零售点,行政村人口1000人以内的设置1个零售点,行政村人口户数每增加1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一个行政村聚居地设置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3个。
第八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数据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政府行政区划调整和零售点数量变动情况,泸州市纳溪区烟草专卖局作出相应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四章 特殊设置的规定
第九条 以下情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在不超过所属市场单元零售点设置区域总量的情形下,可以不受间距的限制。
(一)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经营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服务类场所(宾馆、茶楼、酒楼、度假村、KTV等)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军事管制区、监狱、看守所等封闭性的特殊区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综合性商品市场、集贸市场内,固定经营户规模在200户以下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零售点总量不超过3个。
(四)以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高等学校,包括大学、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等,校园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校园外按所在地合理布局的总量和间距要求设定零售点。
(五)设置有专门吸烟区的旅游景区游客服务中心内可设置零售点。
1、AAAA级景区及以上可设置2个零售点;
2、AAA级景区及以下可设置1个零售点。
景区外按照所在地合理布局的总量和间距要求设定零售点。
(六)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内设置的旅客服务点或便利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七)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条 以下经营主体,由自然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纳溪区户籍)自主经营,可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受所属区域总量限制,间距可适当放宽。
(一)低保户新申办零售点,间距按本《规定》所属区域间距的50%以上至最高间距以内执行。
(二)残疾人(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听力、言语残疾:一、二、三级;肢体残疾:重度或一级、中度或二级)因家庭经济困难的,无法从事一般社会工作,且无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未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的,新申办零售点视具体情况分类放宽,具体情况如下:
1、视力残疾一级盲、听力、言语残疾一级、肢体残疾重度或一级,按所属区域间距的50%以上至最高间距以内执行;
2、视力残疾二级盲、听力、言语残疾二级、肢体残疾中度或二级),按所属区域间距的60%以上至最高间距以内执行;
3、听力、言语残疾三级,按所属区域间距的70%以上至最高间距以内执行。
(三)伤残军人、烈士遗属新申办零售点,间距按本《规定》所属区域间距的50%以上至最高间距以内执行。
以上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伤残军人、烈士遗属、残疾人(除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外)、低保户等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的申请人,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本人经营有困难的可以由直系亲属辅助经营(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且同一申请人在本辖区内只能享受一次优抚政策。对于适用放宽情形,同时受数量模式影响的,不得突破数量上限。对于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适用其放宽幅度较高的规定,放宽幅度不得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对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原许可证歇业后,按以下标准设置:
(一)原地址还房的,不受合理布局规定限制。
(二)无法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新申办零售点受该区域总量限制,间距按所属区域间距的50%以上至最高间距以内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零售点,持证人主动申请歇业后6个月内,重新提出新办申请的,新申办零售点受该区域总量限制,间距按所属区域间距的50%以上至最高间距以内执行。
第十三条 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一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经营主体为自然人且以家庭经营方式进行经营的,持证人死亡后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继续从事经营,在原许可证申请歇业3个月以内,其家庭经营成员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所属区域总量和间距的限制。
第十四条 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因换发营业执照,持证人、经营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所属区域总量和间距的限制。此项特殊政策一个零售点只适用一次。
第五章 禁止设置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违法、违章建筑;
(四)政府公告列入征收、拆迁且明令禁止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区域;
(五)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六)住宅小区内,商用办公楼宇、商住两用楼房内部;
(七)行政村公路沿线;
(八)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主营业务为美容、化工、农药、化肥、烟花爆竹、油漆、炸药等有毒有害、放射性及易燃易爆物品的、有毒有害及容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政府相关规定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九)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
(十)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与外资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不具备独立收银人员、独立收银系统、独立收银小票,不具备独立资金结算条件的。
(十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商店等;
(十二)利用游戏、博彩等设备或利用游戏、博彩等方式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三)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四)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十五)使用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解的字号名称,如含有“中国烟草”“烟草专卖”“烟草批发”“卷烟批发”等字样的;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不予设置零售点的距离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 “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面积”是指经营场所不动产登记证载明的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总量”是指各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规定总量,各市场单元零售点总量之和不得突破全区总量。(详见附件2)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的间距是指从申请经营门市的中轴线到最近零售点门市的中轴线的行人安全通行的最短直线距离(申请点为连体门市的,连体门市视为整体,以整体的中轴线作为测量起止点)。各市场区域内规定的间距为最小值。具体测量方式(详见附件4)。需进行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镇的范围是指镇政府所在地和集中赶集场。镇政府所在地范围是:镇政府所在地的街道、社区。集中赶集场范围是:按当地习俗惯例定期聚集进行商品交易活动的固定区域。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幼儿园。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泸州市纳溪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从2023年12月16日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1年5月19日实施的《纳溪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泸纳烟法[20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泸州市纳溪区市场区域类型明细表
附件1:泸州市纳溪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市场区域类型明细表.zip
附件2:泸州市纳溪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表
附件3:泸州市纳溪区各区域人口数据表
附件4:泸州市纳溪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测量办法
附件4:泸州市纳溪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测量办法.docx
(完)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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