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05-06
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十类药品不再纳入《药品目录》,特定情形下,一批药品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十类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
1、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2、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3、保健药品;
4、乙类OTC药品;
5、破壁饮片、精制饮片等对标准饮片进行再次加工的饮片;
6、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7、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8、纳入诊疗项目收费的诊断试剂、检验试剂等;
9、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10、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1、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2、被有关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3、被有关部门、机构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4、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
5、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
6、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监管将更严
各级医保部门要督促定点医药机构提高医保用药管理能力,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内部制度规范,建立健全药品“进、销、存”全流程记录和管理制度,确保医保用药安全合理。
将《药品目录》和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内容,强化用药合理性和费用审核,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将医保药品备药率、非医保药品使用率等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基金支付挂钩。督促定点医药机构落实医保用药管理政策要求,履行药品配备、使用、支付、管理等方面的职责。
随着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的政策也会日趋完善。
(来源:沈阳日报、国家医保局等)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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