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04-28
4月27日,记者从财政部官网获悉,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公告,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将延续实施一系列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哪些优惠政策将继续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发放100万元及以下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对向农户发放10万元及以下贷款的利息收入、为种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3、对小贷公司10万元及以下农户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其按年末贷款余额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所得税税前扣除等。
(来源:四川日报)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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