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04-18
近日,兴文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件贪污、受贿案件。
以犯贪污罪、受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6万元、14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以犯贪污罪、受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八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以犯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罗某某、唐某某分别系兴文县仙峰苗族乡XX村的支部书记、村主任、村文书。三被告人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分别虚报套取国家项目资金729783.27元、262998.27元、238383.27元,均属贪污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应分别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幅度内判处。
同时,被告人吴某某、罗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帮助,分别收受、索要他人贿赂96000元、30000元,均属受贿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应分别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判处。法院根据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态度、退赃情况以及在所犯受贿罪中存在自首、索贿等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三被告人共同和单独犯罪共计多达17笔,时间跨度长达近10年,且犯罪中涉及扶贫资金,侵害村民应得利益。(来源:最美兴文)
编辑:邱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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