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02-28
疫情期间,泸州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含疫情防控期间欠费或已批准缓缴的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暂无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且用人单位承诺偿还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工伤职工近亲属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予以先行支付。支付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核定。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工伤职工近亲属应通过电话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未参保登记的到营业执照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预约办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业务。
申请人应按预约告知内容提供《疫情防控期间申请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承诺书》等有关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工伤职工近亲属提交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材料现场审核,申请资料不全的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先行支付有关规定的,社保局经办窗口在受理申请后,按业务流程进行初审、复核、审批支付。
提醒:疫情防控期间实行电话预约办理,预约成功后,按预约内容办理。
附:各区县预约联系电话
泸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0830-3104290
江阳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0830-2364790
龙马潭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0830-2501931
纳溪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0830-4212776
泸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0830-8192103
合江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0830-5250806
叙永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0830-6246227
古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0830-7102374
(完)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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