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地区综合性网络门户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发布,泸州市5处水源地在列

资讯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6-10-11

饮用水水源保护是江河保护治理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法典、水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指导各地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将859个全国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纳入《名录》管理,并予以印发。

泸州市长江观音寺水源地、长江五渡溪水源地、纳溪区长江大渡口水源地、长江石堡湾水源地、长江黄溪村水源地等5处水源地在列。

1.jpg

2.jpg

3.jpg

泸州市长江石堡湾水源地 图源:泸州市融媒体中心

如何更好保护饮用水水源?

我们梳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

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条例

一、法典对应条款

【第三百一十七条(节选)】国家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第三百一十八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三百一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三百二十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三百二十一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二、法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节选)】违反本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水是生命之源、民生之本,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直接关系千家万户的饮水健康与切身利益。任何单位和项目主体,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希望广大市民群众积极参与水源共治,主动学习生态环保法律法规,日常活动严守水源保护要求,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开展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自觉抵制、劝导及制止各类破坏水源环境行为,积极发挥监督作用,发现污染水源、违规建设等问题及时反馈举报,共同筑牢全民护水防线。

(信息来源:泸州生态环境-中国水利)

编辑:肖昂


关注川南在线网微信公众号
长按或扫描二维码 ,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