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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泸州城乡低保标准上调

资讯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6-10-08

  记者近日从泸州市民政局获悉,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泸州调查队联合印发通知,调整2026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新标准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86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645元/月。全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1118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839元/月。全市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调整为1864元/月,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调整为1515元/月。城乡低保对象补发金额按照新核定的补助水平增加额执行。

  泸州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城乡低保实行差额补助,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以户为单位,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补助金额,救助金通过泸州市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按月发放至个人。特困人员实行定额救助,集中供养的发放至供养机构统筹,分散供养的通过“一卡通”按月发放至个人。孤儿实行定额补助,集中养育的发放至泸州市儿童福利院统筹,分散养育的通过“一卡通”按月发放至个人。

  申请条件方面,持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通过审核确认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项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可认定为特困人员。孤儿指持有本市户籍的、所有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在泸州市儿童福利院集中养育的称为集中供养孤儿,其余孤儿称为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相关规定认定。

  该政策适用于泸州市7个区县政府,也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市民如需了解详情,可咨询泸州市民政局,联系电话:0830-3192352。

(来源:纳溪发布-川江都市报)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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