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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人注意,禁渔期结束,但仍不能随便钓鱼

资讯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6-07-03

  泸州本年度天然水域禁渔期已于6月30日24时正式结束,泸州长江段仍禁钓,支流沱江胡市大桥以上到自贡市富顺县交界水域,可一人一杆垂钓。

  爱好休闲垂钓的朋友奔赴水边,尽享垂钓乐趣的同时,这几个认知误区也一定要纠正!

误区一:禁渔结束,泸州所有水域都能钓鱼?

  真相:全市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即:长江干流泸州段、赤水河干流泸州段、沱江干流管驿嘴至胡市段、永宁河干流入江口至渠坝段,濑溪河翘嘴鲌蒙古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泸县段,龙溪河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龙马潭区段)以及各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的禁钓区,全年禁止垂钓,不受禁渔期解禁影响,擅自垂钓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误区二:解禁后钓具、钓法随便用?

  真相:按照《泸州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规定,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

  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进行垂钓:国家和省公布的禁用渔(钓)具和禁用方法;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窝料;钩宽超过2厘米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误区三:渔获可以随心所欲?

  真相: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误钓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物为外来入侵物种的,不得放生处理。

  钓获物不得用于交易获利,否则视为非法捕捞。

举报禁捕违法行为最高可获2万元奖励

  对于违反禁钓禁捕的行为,欢迎市民朋友发现后及时举报。

  按照《泸州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举报禁捕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在禁捕水域从事非法捕捞;违法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的行为;为非法捕捞犯罪活动提供运输工具、交易场所、便利设施;运输、收购、销售、加工、经营非法渔获物;非法捕捞(捉)、伤害、捕猎、收购、运输、出售、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发布“野生鱼”“江鲜”等广告或提供预定式推销,经营“野生鱼”“江鲜”等相关菜品,以“野生鱼”“江鲜”等为噱头进行虚假宣传等。

  执法机关根据举报人所提供的举报线索或工作协助,在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和实施处罚后,将视案情和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最高2万元。

  举报电话:

  市农业农村局08303190360;

  市市场监管局12315;

  市公安局110;

  长航公安泸州分局08303625110;

  江阳区农业农村局08303123544;

  龙马潭区农业农村局08302528187;

  纳溪区农业农村局08304292339;

  泸县农业农村局08308192075;

  合江县农业农村局08305267956;

  叙永县农业农村局08306235171;

  古蔺县农业农村局08307102121。

(来源:泸州农业农村-泸州市融媒体中心)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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