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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1起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典型案例

资讯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6-06-28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生态环境执法的指导作用,现将一起涉及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环境违法案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泸州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环境违法案

【案件简介】

2026年3月24日,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移交线索,对泸州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9月3日至30日期间,对柴油车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时,有5辆车均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检测开始后,检测员始终将油门保持在最大开度状态,直到检测系统通知松开油门为止”的规定开展检测,但仍出具检测结论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20万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

【法律责任规定】

《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得有以下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形。……

(五)标准限值、受检机动车基本信息错误,或者检验操作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来源:泸州生态环境)

编辑:肖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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