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6-06-27

康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康某某在未取得任何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长期通过微信朋友圈等网络渠道,公开发布旅游线路产品信息、开展旅游者招徕业务,并组织游客外出旅游。
2024年10月1日至7日,康某某招徕举报人李某一行4人参与西北小环线旅游行程,共计收取旅游费用19520元。行程结束后,双方因退费问题产生纠纷,经纳溪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调解,康某某承诺退款8000元,但多次拖延拒不履行退款义务,举报人遂于2025年8月2日再次电话举报,要求文旅部门督促其落实退款承诺。
经泸州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康某某长期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旅游宣传招徕信息,仅2023年8月至2025年8月两年间,可明确认定为旅游宣传招徕行为的发布次数就达102次,未经许可长期开展旅游经营活动。其行为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经营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关于从事旅行社业务需取得许可的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康某某处以罚款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9520元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康某某拒不履行行政处罚义务,行政机关依法向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6年4月30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

本案是典型的个人未经许可通过网络渠道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案例,具有较强警示意义。
根据法律规定,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并提供旅游服务属于专属旅行社经营业务,任何组织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擅自通过朋友圈、短视频、社交平台等线上渠道发布旅游产品、招徕游客、收取费用、组织出行。
本案彰显了文旅部门整治无证经营旅游乱象、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旅游业务的坚定决心,同时也提醒广大旅游从业者及市场经营主体,务必严守行业准入规则,依法取得对应经营资质、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广大旅游者出行需选择正规旅行社及合规旅游产品,切实规避旅游消费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文旅泸州)
编辑:肖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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