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地区综合性网络门户

7月9日起施行丨泸州鼓励城区农贸市场拓展社区食堂、家政等服务,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区免收摊位费

资讯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6-06-23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包含总则、农贸市场规划、农贸市场建设、农贸市场验收、农贸市场移交、其他共六章24条,进一步加强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着力保障民生,提升城市品质。

鼓励农贸市场拓展便民服务,打造消费新场景

  在农贸市场规划方面,《办法》指出,市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经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市、区两级政府应当引导农贸市场创新服务方式、丰富经营业态,融合餐饮、购物、文化休闲、生活服务等元素,打造时尚化、多元化、一体化消费服务平台,更好满足群众多样化、个性化和高品质的消费需求;同时,鼓励农贸市场拓展社区食堂、家政、维修、洗衣、快递、外卖配送等便民服务,打造消费新场景。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贸市场内设立活禽宰杀点,新建农贸市场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建设规模应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

按照市场经营面积一定比例,设置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区

  在农贸市场建设上,《办法》要求,新建农贸市场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000平方米;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农贸市场适当区域,按照市场经营面积一定比例设置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区,免收摊位费,并加强管理;农贸市场为超市型的,应参照新建农贸市场按照一定比例设置食用农产品经营面积。已经建成但不符合相关规范的农贸市场,应当有序组织升级改造,且须同步开展消防设施改造,按标准设置室内消火栓、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对出现故障或损坏的消防设施要及时修缮,确保完好有效。

  《办法》还明确,泸州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区两级政府划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规划、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办法》自2026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今年1月1日,《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与此同时,市政府也把升级改造20个农贸市场列入今年全市的20件民生实事之一。此次印发《办法》,旨在方便群众,从规划布局、多业态供给、多种经营主体和模式协同等全方位保障,打造有温度的农贸市场,让老百姓看到变化、买到放心、感到方便。

扫描下方二维码可查看原文

640.png

(来源:泸州发布-泸州市融媒体中心 记者 许世智)

编辑:李永鑫


关注川南在线网微信公众号
长按或扫描二维码 ,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