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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正式施行,事关泸州住宅小区物业服务

资讯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6-02-03

  物业公司要退出了,小区怎么办?

  日前,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规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物业公司的“退出”设立了明确规则。

  施行时间:

  通知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适用范围:

  覆盖泸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住宅小区的物业退出活动。

通知明确三类退出情形

  1.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正常退出

  (1)合同期满业主共同决定不再续聘,且与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

  (2)物业服务人主动提出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2.物业服务合同期间异常退出

  (1)物业服务人无法正常经营的,按规定告知后退出。

  (2)业主共同决定按程序依法解聘物业服务人。

  (3)因物业服务人未履行安全责任,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经业主共同决定,可按程序依法解聘物业服务人。

  (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间,建设单位要求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人的,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且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后,可以解聘物业服务人。

  3.特殊情况退出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物业服务无法正常进行,且无法在短期内恢复。

  (2)物业服务人因破产或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

通知明确三步退出流程

  1.履行告知义务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共同决定不再续聘的,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物业服务人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约或提前终止的,应提前90日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退出告知应同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和通过互联网方式公告,并抄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单位。

  2.做好交接准备

  业主委员会与新聘物业服务人组成物业交接小组,与原物业服务人就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并参与物业相关档案、资金、设施设备的清理工作。物业服务人应清理档案、设施设备等移交清单。

  3.正式交接退出

  双方协商一致退出,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完成交接和退出工作。交接过程中档案、资金、物资等清单应逐项清点,并填写移交记录,交接双方应在移交记录上签字确认。

  物业服务人完成交接工作后,不得再以其他理由延迟退出。物业服务人可以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交接过渡期,过渡期一般不超过30日。

通知对未正常退出情形作出相关规定

  (一)物业服务人退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纳入信用信息管理。

  (二)物业服务人拒不办理退出交接手续、拒绝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属地住建部门应当责令其及时退出,并纳入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管理。物业服务人有破坏设施设备、毁坏账册或者物业服务档案等违法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三)属地住建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物业服务人名录。在物业服务区域突发失管状态或者因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引发重大矛盾纠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提供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服务。

(来源:泸州住建发布)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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