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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通报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资讯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4-10-18

  今年以来,泸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保障民生为导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泸州市市场监管局现将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典型案件(第三批)公布如下:

01

泸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10日,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对陈某经营的电动自行车开展检查,现场查见部分待售电动自行车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经检测,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电动自行车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要求。当事人共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93台,已对外销售11台,剩余82台未销售。上述批次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9.57万元,本案违法所得1.14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泸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26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82台、罚款12.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14万元的行政处罚。

02

泸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药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2024年5月23日,泸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在2021年2月23日至2021年4月26日期间未查验购买者身份信息,多次违规销售“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释胶囊(新康泰克)”导致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毒。本案涉案金额和违法所得均为0.11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泸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27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11万元、罚款10万元、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张某作出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所获收入4.52万元、罚款0.90万元、五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03

泸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泸县某店对商品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案

  2024年4月1日,泸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泸县某店涉嫌虚假宣传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起经营标称为“赵氏普众酒”的配制酒产品,以通过组织中老年人观看宣传视频以及真人现场分享的方式,宣传饮用“赵氏普众酒”后对尿毒症等疾病的治疗以及身体的改善效果。同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有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有关警示标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泸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20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04

叙永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1月12日,叙永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复查,发现其前期因未办理使用登记和未定期检验被责令停用整改的6台特种设备中,有5台处于降压使用状态,其中1台处于正在使用状态(锅炉外的分汽缸)。另查明,上述分汽缸投入使用后5年多未申报定期检验,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叙永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4月11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67万元的行政处罚。

05

泸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泸县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28日,泸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待售的电动自行车66台。经检测,当事人所销售的涉案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要求。上述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7.40万元,违法所得0.49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泸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8月5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66台、罚款7.4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49万元的行政处罚。

06

合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合江县某餐馆违规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案

  2024年4月17日,合江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合江县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3月至2023年9月期间,以32-50元/kg的不等价格购买各品种河鱼(河草鱼、河鲤鱼等),对外直接销售或加工为菜品提供顾客食用。当事人在案发期间共支付购买上述非法渔获物1.28万元,加工制作后销售毛利润为36元/kg,本案货值金额为2.28万元,违法所得为1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合江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25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罚款6.68万元的行政处罚。

07

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川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3月,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对四川某公司经营的二荆条辣椒、螺丝椒(辣椒)抽样送检。经检验,上述批次二荆条辣椒的毒死蜱项目、螺丝椒(辣椒)的噻虫胺项目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经查,当事人向购货者提供的上述涉案批次食品检验合格证明均为假报告,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两批次食品的进货查验资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29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7.01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1月23日对其进行立案侦查。

08

古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古蔺某卫生院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3年12月29日,古蔺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机关线索对古蔺县某卫生院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13日期间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公司购进“医用氧”75瓶,以3.15元/小时的价格提供患者治疗使用,累计获得收入0.5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古蔺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23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5万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09

江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易某虚假宣传案

  2024年2月6日,江阳区市场监管局对易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在经营场所展示产品功能一览表、向消费者发放宣传册、进行现场宣讲等方式,向消费者宣称其销售的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经计算,2021年5月至案发期间,当事人共销售涉虚假宣传的保健食品货值金额共计73.52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阳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6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10

泸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泸县某店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案

  2024年3月4日,泸县市场监管局对泸县某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有化妆品“藏族老医师 祛痘膏”18盒,标称注册生产厂家为“广州市老医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为“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村1号工业区”。经调查,“广州市老医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注册登记信息,且“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村1号工业区”为虚假地址,上述涉案化妆品属于未经备案的化妆品。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同时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泸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10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04万元、没收涉案化妆品、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泸州市场监管)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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