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地区综合性门户网站

泸州两部门发布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资讯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4-09-06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产权单位,各电网企业、转供电主体,相关小区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精神,落实国家、省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相关经营管理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全面实行价费分离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明确区分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单次充电结束后,应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充电电量与电费、充电服务费收费方式、标准与金额等信息。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加快升级改造,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充电电价、服务费单独计价。

  二、严格落实电价政策,规范电费计收行为

  (一)居民住宅小区内,电网企业直接供电和非电网企业转供电的,电网企业和非电网企业转供电主体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计收充电电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对充电用户计收充电电费。

  (二)居民住宅小区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三)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其充电设施具备分时计量功能的,可自愿选择执行分时电价,并按分时电价政策对充电用户计收电费。

  三、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

  (一)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合法的原则,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二)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自建自管自营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通过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等方式,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

  全市市场监管、发展改革部门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监管检查力度,综合采取行政指导、联合约谈、提醒告诫等措施,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不断规范充电收费行为。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5日

(来源:泸州市场监管)

编辑:李永鑫


关注川南在线网微信公众号
长按或扫描二维码 ,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