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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发布2024年森林禁火命令

资讯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4-08-21

泸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禁火命令

泸县府发〔2024〕7号

  为有效防范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泸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泸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森林禁火命令。

  一、禁火时间:从本命令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县国有林场的林区,省林科院用材林研究所的林区,各镇(街道)财政公山、集体和个人林区,林地林缘10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时间内,凡进入森林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遵循下列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二)严禁野外用火、随意扔丢烟头、野炊、生火取暖、点火照明、燃放烟花爆竹、焚香烧纸、燃放孔明灯。

  (三)严禁在林区烧灰积肥、烧木炭、烧地炼山、烧秸秆、烧田边地脚。

  (四)严禁烧火驱蜂驱兽和铺设电网狩猎。

  (五)严禁未经审批在林区实施爆破、工程施工等野外作业。

  (六)严禁其他违规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禁火区域及其周边的单位和居住人员,必须严格管理生产生活用火,防止跑火进入林区。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他重点人群,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落实监护责任,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五、林区、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其经营管护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职责;铁路、公路经营单位或管养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经营单位或管养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巡护,排除森林火灾隐患。

  六、凡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防火报警电话 12119。

泸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9日

(来源:泸县人民政府)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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