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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意见|@泸州人,既有住宅“公交” 电梯如何增设?

资讯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12-24

  近日,泸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出通告《泸州市既有住宅增设“公交” 电梯指导意见(试行)》,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建议意见,征集时间: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1月20日。

征集意见|@泸州人,既有住宅“公交” 电梯如何增设?(图1)

  具体如下:

泸州市既有住宅增设“公交”电梯的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办发〔2019〕15号),结合实际,现就泸州市既有住宅增设“公交”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在泸州市的“公交”电梯是指业主(指单元全体业主,下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实力的企业进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电梯,业主与企业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经营管理权年限、有偿使用方式等。“公交”电梯的增设行为是业主与投资企业之间民事合约行为。

  第二条 由在泸州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非单一产权的具有合法权属来源的多层无电梯的住宅,经单元或楼栋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实施,业主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企业增设“公交”电梯的经营管理权。被授予企业按合同约定履行增设“公交”电梯的建设、运营、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增设“公交”电梯的实施主体是所在楼栋或单元全体业主。符合条件申报政府补助的,政府补助发放到业主账户。

  第四条 “公交”电梯主要由投资企业出资、建设、运营、管理,为保护业主自身权益,应选择实力强、信用高、履约能力强的投资企业。在建设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企业资金保障不足、项目停建、收费偏高、中途涨价、失管失修等情况发生,业主应科学选择投资企业,加强对企业实力、过往业绩、履约能力的综合考查。业主可参考选择具有三级以上土建、钢结构资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许可证、三年及以上电梯建设和经营管理业绩的企业,且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50%以下、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涉案涉讼行为等。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可以参照以上条件建立备选目录,供业主选择参考。

  第五条 业主可通过合同约定所增设的“公交”电梯权属归楼栋或单元业主所有,通过合同授予企业的经营管理权。

  第六条 为了便于后期维护管理,一个物业服务小区原则上授予一家企业出资、建设、运营、管理。零星散居楼栋鼓励有资质的国有公司投入“公交”电梯。

  第七条 增设“公交”电梯的楼栋单元在实施前应统一业主意见,街道(社区)应参与增设方案的确定,参与业主与企业的合同签订,提出建议意见,并组织公示。应将“公交”电梯的合同报街道(社区)备案。

  为了明确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增强合同双方履约责任意识,业主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

  1.增设“公交”电梯的建设、运行、管理、出资方式、乘坐电梯资费标准(资费标准须区物价部门核准,并通过业主同意,在小区公示30日以上);

  2.电梯权属归业主所有;

  3.明确经营管理权年限;

  4.由企业承担“公交”电梯的安全责任;

  5.由企业承担电梯设备使用管理、运营、维护(修)保养和年度检验检测等费用。

  6.电梯品牌规格。

  7.开工建设、竣工投用时间。

  8.违约责任。

  9.如若出现电梯项目停建、停运、失管达3个月等情况的,企业丧失所投资建设电梯的经营管理权;电梯经营管理权由业主收回。业主可以扣除企业的保证金,责令其退出,可以按程序报请相关部门将其列入信用信息管理体系黑名单。

  10.业主与企业可以约定增信措施,如,在合同生效前,企业向业主共有账户缴存40万元/台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按电梯加装进度进行拨付。

  11.电梯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合同期满的,合同自动解除,业主收回电梯经营管理权。期满后,电梯设备管理、运营、维护(修)保养和年度检验检测等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

  第八条 增设“公交”电梯办理程序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办发〔2019〕15号)文件中的实施程序执行。

  对于新增建设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应将施工安全备案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纳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管理范畴。土建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电梯使用权人)应向所属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施工安全备案手续和质量监督手续。土建工程(含钢架结构)结束后,由属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电梯安装前,电梯安装单位凭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到现场进行检验,经检验符合要求的,发放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工程质量、安全、特种设备检验等各类资料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档存查。

  第九条 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

  第十条 本导则自2021年  月  日施行,试行一年。
  征集期间,如有建议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单位、企业加盖公章,个人署实名附联系方式)向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反映。

  联系人:童 剑

  联系电话:0830—3107619

  电子邮箱:343850181@qq.com

  (来源:泸州住建发布)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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