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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实施“防控疫情、人人有责”八项措施的通告(第3号)

资讯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02-10

泸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关于实施“防控疫情、人人有责”八项措施的
通  告
(第3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市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疫情期间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体市民要自觉做好自身防护。勤洗手、少出门、不聚集、不聚餐,出入公共场所戴口罩。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配合相关调查和接受管理。对违反有关防控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外来及返泸人员必须接受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健康管理。从泸州以外特别是湖北省等发病较多的地区到泸人员,请于4小时内主动到所在单位、乡镇、街道、村或社区报告,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自觉居家隔离至少14天,期间不得外出。
 三、房屋承租人必须遵守防控工作规定。从外地到泸州租住的人员,必须按要求立即报告居住地社区,到泸入住后必须居家隔离至少14天,期间不得外出。房屋出租人必须履行督促和相关管理的责任。
 四、城镇居民小区(院落)、农民集中居住区、农村散居院落实行封闭式管理。全天候限制外来人员进入。对确需进入的必须严格测量体温,并由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
 五、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一律关闭,从严管理相关经营场所。农贸市场、超市、药店等经营场所要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定期消毒,进入人员一律测温、佩戴口罩。电梯、银行柜员机、公共汽车等要每天定期严格消毒。快递、外卖实行无接触配送。
 六、广大居民要强化防护意识,生病要及时就诊。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必须尽快就诊,并第一时间向村组、社区报告。一旦发现确诊病例的各类场所,属地要及时采取局部或全部封闭等防控措施,确保疫情不蔓延、不扩散。
 七、全市各类企业对所属员工疫情防控管理负主体责任。加强员工健康科普教育,对外地员工提前通知返程,并督促到泸后居家隔离14天,期满到岗。
 八、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严格遵守防疫管理有关要求,实行错峰上下班、分散就餐等工作制,尽量少集中、少开会,科学合理做好工作安排。各单位干部职工要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管好家人和亲属,主动参加疫情防控工作,带动街坊邻居共同参与。
泸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9日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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