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06-11
江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疫情期间发生的妨害公务案件
2020年6月9日,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运用“云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疫情期间发生的妨害公务案件,当庭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情回放
2020年2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某小区绿化带附近闲耍。因正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负责该小区疫情防控工作的社区网格员王某对李某某的行为进行劝诫,李某某由此心生不满。
2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小区三号门处遇见正在调试体温枪的王某,便对王某进行辱骂,王某随后报警,公安民警胡某、辅警唐某接指令后赴现场处置。在处置过程中,公安民警依法传唤被告人李某某,但李某某拒不执行民警命令,咬伤民警胡某的右手中指,同时还抓伤辅警唐某的左手小指。
江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温馨提示: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在疫情防控关键期,每位公民都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理解、支持疫情管控工作,保障自身及他人安全,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工作,不任性、不冲动、不蛮横、不触碰刑事犯罪红线。广大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坚守一线,用生命构筑隔离病毒的安全屏障时理应受到大家的尊重与配合,无论是要求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还是对小区实行封闭管理,均是为了大家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着想。
作为社会公民,我们要认真遵守,积极践行。但本案中李某某无视疫情管控措施,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咬伤赶来执法民警、抓伤辅警、辱骂网格员。江阳法院依法从严惩处疫情期间发生的妨害公务违法犯罪行为,是确保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维护防疫期间社会秩序稳定和公职人员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起到了强大震慑和预防作用,为疫情防控公务活动有序开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意见》对保护民警合法权利作出明确规定,有效地保障执行公务人员的权利,让大家更加积极地投身到疫情防控工作中去。
法律小贴士:
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规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负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第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来源:江阳法院)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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