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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男子酒后坐出租车无故打人 拘留10日后还得赔钱

万象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04-27

 近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原告何某与被告蒋某原本素不相识。2019年9月20日晚9时许,蒋某饮酒后与何某恰好乘坐同一辆出租车从泸州回纳溪。出租车行驶至纳溪区永宁路时,坐在后排的蒋某无缘无故一拳对坐在副驾驶的何某的眼部打去,致使原告左眼受伤。后何某到纳溪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并自行垫付医疗费5104.21元。

 2019年11月17日,蒋某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以寻衅滋事为由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但经调解对何某的损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协议。何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9504.21元。

 蒋某在审理过程中辩称,事发当天,其处于醉酒的状态下无意识将原告打伤,主观过错较小,且其已被拘留10日,已受到相应的惩罚,故不愿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拘留与赔偿是两个不同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治安拘留是行政处罚,赔偿属于民事责任的承担,两者是可以并行的,不能相互替代,侵权人被行政拘留后,并不能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故蒋某的上述抗辩理由不成立。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蒋某赔偿原告何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7254.2元。(周莉)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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